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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及免税】关于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通知

2023-10-25

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暂行)》(大工校发〔201825号),学校开展校内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办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享受减免政策的转化类别:

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含普通、排他和独占许可)和转让。

二、减免政策:

科技人员自201871日起实际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的收入三年内(36个月,分期取得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奖励给校内科技人员的现金,履行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程序无异议的,可享受国家关于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科技人员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备案表》(附件1),全体成员在科转办(主楼518室)现场签字确认,连同已签署的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二)审核无异议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科转办审核备案(科技人员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明确各自分配比例)。

(三)科转办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发放金额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科转办出具现金奖励公示认定文件,科研人员通过财务处“非工资性人员经费发放系统”进行申报“发放表”,在“发放项目”一栏中选择“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五)填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附件2)中“科技成果基本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三部分内容后(表内其余部分内容无需填写),与“发放表”一并提交财务处基金科进行现金奖励发放。

(六)携带“发放表”、《备案表》、公示复印件(开发院领取)、公示认定文件至财务处基金科,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计税政策发放并计税,并在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按照《通知》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如有不明事宜,请联系:

科学技术研究院  李  贺 84707673

财务处  佟  飞 84706286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备案表》

附件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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